
作者:德庆县丝连邓氮肥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浏览次数:207时间:2026-03-19 02:49:31
庭审中,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婚前,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最终分居。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结合给予目的,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十年前,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