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实缴破产清算案件,经审理,出资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被判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缴纳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公司股东2019年1月,破产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实缴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出资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被判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纳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公司股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近期,

据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原股东为郑某、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然而,

由于追讨未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去年10月,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阮某和杨某。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